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0日,杨某在百某公司承建的学府(一期)二标段项目工作时受伤。长沙市望城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以百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百某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20余万元。
一审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2021年10月10日所受伤已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百某公司作为杨某的用人单位,系工伤保险待遇义务主体。当事人虽陈述百某公司为杨某投保了项目工伤保险,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故即便杨某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付,相应数额也应由前述义务主体先行垫付。如果参加工伤保险,对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杨某应当履行配合义务,义务主体支付本案款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归支付主体所有。综上,判决:百某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20余万元。
二审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百某公司自认已为涉案项目购买项目工伤保险,但百某公司未及时为杨某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亦未举证证明未及时申报系杨某自身原因造成,故其对杨某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存在过错。鉴于此,即使百某公司已为涉案项目购买项目工伤保险,也应先行支付杨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在百某公司履行完先行支付义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应款项归百某公司所有,杨某应配合办理申报手续。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湘01民终16130号
编辑 | 胡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