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陈某与城建公司因劳动争议案件,在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委于2020年9月2日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20]479号裁决。城建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系统于2020年10月14日正式受理该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城建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与此同时,陈某亦对该仲裁不服,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城建公司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宁乡法院依据余杭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上的时间认定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而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城建公司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分析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陈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发生事故前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即碧桂园月湖湾项目位于湖南省××乡市辖区范围,故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湖南省宁乡市,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城建公司系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故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
城建公司与陈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和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核实城建公司提交的立案信息材料,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先于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780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1)湘01民辖终121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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