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重点
一
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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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是指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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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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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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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第十六条)。
二
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第十四条)
三
大力发展和重视的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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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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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第二十一条)
四
企业如何参与到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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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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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第四十条)
五
学徒制、上岗实习的相关规定及保障
1.中国特色学徒制(第三十条)
(1)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2)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
(3)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4)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2.安排实习岗位(第五十条)
(1)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
(2)上岗实习,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3)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4)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六
在职参加职业培训的保障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