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不是按照劳动合同内容约定或者公司制度内容约定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某公司有一怀孕女职工,从事出纳工作,在工作中因个人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达1万元,依照公司制度应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但对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其合同和公司制度中均未作规定。那么,这样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有风险吗?
案例解析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员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公司是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其工作失误做出处理决定的。《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第二、第三项表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不知道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明确表示出,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相对应的惩处措施,如果没有的话,以损失一万元为由辞退三期女工,司法实践中,还是倾向于三期女工的。如果相关奖惩制度中明确: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经济损失,属于严重失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公司损失等字眼,那么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注意要做好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1万元经济损失的证据保全,最好有员工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同时做好相应的沟通谈话工作(必要时可以录音或者安排第三方在场旁听作证)。
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不是按照劳动合同内容约定或者公司制度内容约定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案例延伸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此解除怀孕女职工是否有风险?
2014-07-04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