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度汇算的意义
2019年1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 综合税制就是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衡纳税人不同收入的税负,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 年度汇算更加精准、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 年度汇算更贴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查遗补漏”,比如:纳税人没及时申报扣除项,或者收入波动大等情况,可以通过年度汇算多退少补,享受政策红利。
具体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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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步完成汇算清缴
STEP 1
2019年度结束,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STEP 2
汇总2019年“可扣除额”,可扣除额包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
STEP 3
2019年收入额减除2019可扣除额后,根据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2019年最终应纳税额;
STEP 4
2019年最终应纳税额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2019年应退或应补税额;
STEP 5
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注意事项
● 年度汇算的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上年度的汇算;
● 年度汇算的“年度”,仅指计算并结清纳税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前年度,也不涉及后年度。比如:2020年办的年度汇算就是2019年取得的综合所得,不包括2018年或2021年;
● 年度汇算仅指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不包括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
● 纳税人取得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比如取得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以及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 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可根据年度收入情况,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原则
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 注意:不需要年度汇算的前提是居民个人在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1)退税——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①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②年度中,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③纳税人有多种收入,没有扣缴义务人预缴税款时,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④纳税人因年度中就业、退休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不充分的;
⑤未申报扣除,或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 注意:退税款直接退纳税人个人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2)补税——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
①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②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③纳税人年度中变更受雇单位,受雇单位重复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④纳税人既有工资薪金,又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等,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 注意: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
办理方式
(1) 自己办理 :即纳税人自行办理。
(2) 单位办理 :即请受雇单位办理。
①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书面确认代办;
②纳税人提供2019年全年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
③纳税人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 请人办理 :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①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办理渠道
(1)个人所得税APP;
(2)网上税务局;
(3)邮寄;
(4)办税服务厅。
● 注意: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的,且已经预缴税款的,建议通过个税app,或者网上税务局提供的便捷退税功能“简易方式”办理退税。办理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申报的税务机关
(1)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两处及以上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没有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或者常居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算清缴资料保存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案例一:退税
老李于2019年7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5000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35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2019年10月1日被返聘为监理顾问,每月10000元的劳务费(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
老李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5000×7-5000×7-3500×7=45500元
老李工资预缴税款为:
45500×10%-2520=2030元
老李劳务费预缴税款为:
10000×80%×20%×3=4800元
年度汇算后全年应纳个税为:
(15000×7+10000×3×80%-3500×7-5000×12)×10%-2520=1930元
全年实际预缴个税>全年应缴个税
老李可退税:(4800+2030)-1930=4900元
案例二:补税
大胡在A公司每月工资10000元、“三险一金”2000元,每月享受1000元子女教育,每月享受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共计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8月16日,大胡跳槽到B公司,每月工资20000元、“三险一金”3500元。
大胡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7.5-5000×8-2000×8-2000×8=3000元
大胡A公司工资预缴税款为:
3000×3%=90元
大胡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00×4.5-5000×5-3500×4-2000×4=43000元
大胡B公司工资预缴税款为:
43000*10%-2520=1780元
大胡年度汇算后全年应纳个税为:
(10000×7.5+20000×4.5-2000×8-3500×4-2000×12-5000×12)×10%-2520=2580元
全年实际预缴个税<全年应缴个税
大胡需补税:2580-(90+1780)=710元
案例三:年终奖
●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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