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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共克时艰(五):2.5《疫情下劳动用工关键实务与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直播回顾,干货满满!
2020-04-17 16:06


 

2020年春节,注定是不平凡的。

 

疫情来势汹汹,每一天都是与病毒殊死搏斗的残酷战场。而医护人员逆行而上、公务人员坚守不退、全国人民闭门不出的同舟共济,又让这个春节必将成为一段意义非凡的重要历史。

 

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也让安博人云的小伙伴们担心焦虑着,我们迫切地想在这个紧急而危难的时刻,能为比我们更焦虑的企业和HR做点什么。

 

一层楼(人事管理)是我们金字塔产品体系中最重要的基底,政策是一层楼业务开展的权威指导。针对本次疫情,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本着高度的政策敏感性,我们政策研究中心的资深专员,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持续的追踪和细致的研究。

 

而从大年初三开始,安博人云多个部门同步高效联动,精心策划了《疫情下劳动用工关键实务与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直播。

 

直播宣传一经发出,就收到了非常多HR的报名和咨询。2月5日晚的麦朵直播间,更是吸引了3000+新老用户在线听课。

 

感谢这3000+小伙伴的热情参与,也感激大家对于直播过程中不足之处的理解和体谅,更感恩鲁志峰老师带来的专业、全面的政策解读和问题解答。请相信,下一次,我们一定会更好!

 

关于直播课堂中老师的精彩回答,我们经过认真整理和严谨审核,在此特别分享给大家!

 
 

疫情下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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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延长假期是休息日还是法定休假日?如果期间安排职工上班怎么给加班费?

A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春节假期安排,实际延长的假期是1月31日(正月初七)、2月1日(正月初八);2月2日(正月初九)是正常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延长的假期不是法定假期。

 

延长假期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而采取的紧急措施,企业安排职工上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疫情下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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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各地政府通知企业延迟复工,是否可以安排复工?期间安排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A

延迟复工的起止时间,是从2月3日起,到各地政府“延迟复工”通知中规定的截止时间止。

 

企业是否延迟复工,以各地方政府的通知以及企业的性质来决定。

 

根据各地政府通知,延迟复工是不适用“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这些企业安排职工到岗工作,支付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延迟复工,各地方政府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比如,四川是由企业自主决定;北京是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居家办公,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采取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职工工作,支付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比如,上海人社局规定延迟复工期间是“休息日”,安排工作的,要按“休息日”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延迟复工期间,建议不安排到岗上班,因为存在较大风险。

  依  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疫情下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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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企业是否可以用年假来冲抵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在通知发布前,已经按企业请假程序请好年休假的,年休假是否可以取消?

A

延长假期按“休息日”则不能冲抵,比如上海规定是“休息日”,不能冲抵;比如四川、北京可以冲抵。

 

已经请好的假期,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因为这是国家防控疫情的临时、紧急措施,且法不溯及既往。

  依  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疫情下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解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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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职工未按期返岗,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工资如何发放?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职工,工资怎么发?

A

按《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

职工担心疫情传染不愿意返岗上班,工资怎么发?

A

(1)安排调休、年假、事假;

(2)居家办公;

(3)因岗位工作需要必须到岗工作,依据规章制度规定书面通知职工返岗,仍拒不返岗的,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处理。

3

职工返回工作地后、居家隔离14天的职工工资怎么发?

A

根据各地政策,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调休、年假、事假、居家办公。

4

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职工无法按时返岗时,工资应该怎么发?

A

(1)安排调休、年假、事假;

(2)各地政府部门若出台相应政策,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比如:北京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北京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疫情下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解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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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职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A

(1)若职工可提供病休凭证的,按照病假处理;

(2)因特殊情况没有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职工调休、休年假等;

(3)职工如果没有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同时职工其它假期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单位按程序申请事假。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第四条

 
 

疫情下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解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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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职工居家工作、出差期间感染了传染病是否属于工伤?

A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相关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会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  据: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及异地就医患者救治费用保障政策》

《工伤保险条例》

 
 

疫情下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解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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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A

企业有经营困难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灵活用工方式。

 

企业停工停产的,根据各地政策规定执行;建议提前与职工沟通,告知其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生活费的法律规定,提前根据规定商量好费用,并书面确认。

 

关注企业所在地出台的优惠政策,比方说稳岗补贴、房租补贴、税收优惠等。

  依  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北京市、安微省、山东省、四川省生活费的标准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0%。
 陕西省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5%。
 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上海市、天津市是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疫情下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解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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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延迟发放工资会构成拖欠吗?

A

根据各地工资支付办法,征求工会意见,提前报备人社部门,提前告知职工。

  依  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执行。

 
 

疫情下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解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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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职工拒绝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A

若职工情形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时, 可以解除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疫情下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解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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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疫情下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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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以上是本次直播问题解答文字版本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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