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实际上也存在许多这种学历造假的情形,特别是应聘者在求职时,为了让自己的简历写得漂亮,各种证书、名牌大学天花乱坠。那么用人单位遇到这种学历造假的劳动者,该怎么办呢?有的企业可能觉得这无关紧要,然后不了了之。也有的企业觉得这涉及到劳动者的道德品质问题,无法容忍,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做呢?
一、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直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二、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解除劳动合同也好、主张合同无效也好,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据,这个过程需要用人单位做到以下几点:
(1)招聘时明确学历要求,并保留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简历;
(2)入职前安排劳动者填写《入职申请表》,并注明“本人承诺《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要求劳动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核对,并保留相应复印件存档;
(4)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明确虚假陈述、虚假学历、虚假履历等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制定成《员工手册》,在劳动者入职时发放学习,并签收确认;
(5)用人单位应当在知晓劳动者的欺诈行为时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认为无需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日后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知情的理由抗辩。
(1)(2019)湘01民终4275号杨俊、美纳多健康服务(长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法院认为,杨俊在入职时提交的应聘登记表上填写的学历为湖北省咸宁学院大专学历营销专业,系虚假陈述,杨俊提交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其隐瞒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出虚假承诺的行为有违诚信,也违反了美纳多公司的规章制度。现杨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美纳多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知晓其学历造假之事并对其谅解,故美纳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杨俊主张美纳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2018)湘01民终805号彭益彪、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彭益彪提供虚假的学历,以欺诈的手段与中铁物流公司长沙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彭益彪与中铁物流公司长沙分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彭益彪解除与中铁物流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律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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