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2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上海浦东打工的山东籍小伙小王,正如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去上班。悲剧就在这一刻来临,小王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突然到底被随后而来的大型拖挂车碾压,导致小王整个右手手臂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没办法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程,经过交警的调查后,出具了一份无法区分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说明书。
经查,肇事司机A是又车主B雇佣,而该车辆是挂靠在上海某物流公司。车辆保险刚过期。小王在上海某船厂上班,手上没有合同,有社保。
【案件分析】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1.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2.工伤。
在本案中,无论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分担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款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要想认定为工伤,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案件结果】后经社保部门的认定调查,该起事故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