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其他工作,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才能予以解除
龚某于2008年1月入职某公司任技术操作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某个周末,龚某自驾车外出游玩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右手,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龚某右手不便,无法从事原来的技术操作岗位,公司遂决定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关系。龚某认为,公司此举太没人情味,在再三请求无果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主张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龚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
龚某在医疗期满后,单位能否以其不能从事原工作,直接予以辞退?显然是不行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其他工作,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才能予以解除。因此,本案中,该公司在龚某医疗期满后不给龚某另行安排直接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龚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可以得到司法支持。
案例延伸解读: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其可以享受哪些保障呢?
首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本案中,龚某已经在公司服务了两年多,根据上述规定,其依法可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
其次是医疗期内的待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假如对龚某调岗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公司辞退,其能得到何种补偿呢?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根据龚某的情况,其可以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金以及至少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单位解雇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2014-04-16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