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刘某是新入职某公司的劳动者。该公司当初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没有提及他应聘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直到上班一周后,刘某才发现,自己的工作经常需要接触放射性物质。而公司当初之所以隐瞒,就是因为这一岗位难招到人。
刘某当即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拒绝其要求,理由是刘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属违约,自然失去获得经济补偿的资格。
案例分析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劳动者缺乏有效途径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岗位的真实信息。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工作岗位情况的义务,尤其是对存在职业危害的情形,更应如实告知。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以欺诈的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因这一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第46条和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依照该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故意隐瞒职业危害,以欺诈的手段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无效。刘某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约,而且他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
第3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转载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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