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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案例 | 严重违纪劳动者是否还有休假权?
2020-04-16 16:18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一名技术研发人员钱某,因有严重泄密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于近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了近20年,依法应当享受每年10天的法定年休假,所以该员工提出,要将其今年的10天法定带薪年休假休完后再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则认为,该员工的泄密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公司权益,且他将要被解除劳动合同,今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应当作废。那么,该员工还能够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吗?

 

 

      案例分析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息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权益、享受的天数长短,只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长短有关。除非员工本人书面放弃该项权利,否则即使员工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折算其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员工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影响其当年度已经在公司付出工作时间所对应的年休假天数。

 

本案中,钱某虽然构成严重违纪,符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并不影响该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所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当然,钱某的说法也不完全正确,他不能享受当年全部的带薪年休假,应当根据其当年已经工作的时间,折算离职前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转载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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