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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案例 | 产假期间女职工拒绝返岗,有理吗?
2020-04-16 16:17
 

案情简介

 

 

春节刚过,劳动者谢某所在公司按惯例进入了生产旺季。鉴于急需熟练员工上岗,在家休产假的谢某也接到了公司要求立即上班的电话。此时,谢某尚有39天产假未休完。谢某以此为由提出异议。

公司坚持认为,这是生产经营需要、情况特殊,员工必须服从,并提出可以给她增加50%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她执意拒绝上岗,公司有权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处理规定,认定她为旷工,并减半发放工资、取消当年一切福利待遇。

谢某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吗?

      案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女职工的产假不能被“缩水”。对于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我国实行法定制,除非女职工本人自愿,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减少。本案中,公司虽然因为进入生产旺季,客观上的确需要熟练员工上岗,但其没有权利强令女职工结束产假、提前上班。

 

产假期间女职工拒绝返岗,公司无权扣工资。谢某仍在产假期内,有权拒绝公司提前上班的要求,公司无权借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的规定,对她实施包括降低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在内的任何处罚。

 

 案件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转载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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