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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案例 | 单位周末安排员工培训,需支付加班费吗?
2018-11-22 15:44

 

案情简介

 

孙女士是沈阳某幼儿园的助理教师。在职期间,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孙女士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

 

2015年5月26日,孙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23192.8元。幼儿园不同意支付,孙女士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幼儿园支付孙女士休息日加班费21581.61元。幼儿园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 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该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在此基础上,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 “用人单位安排”与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是构成加班的两个要素。

 

《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孙女士进行岗位培训,该培训是由幼儿园组织安排的,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服务,事实上也是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幼儿园的行为属于延长了孙女士的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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