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女士是沈阳某幼儿园的助理教师。在职期间,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孙女士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
2015年5月26日,孙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23192.8元。幼儿园不同意支付,孙女士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幼儿园支付孙女士休息日加班费21581.61元。幼儿园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 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该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肯耐珂萨 · 安博咨询

RECOMMEND | 推荐阅读
点击下方关键词,了解更多安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