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李某入职某瓷业有限公司任业务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某瓷业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拒绝签收。请求与某瓷业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公司拒绝,李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与某瓷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二、争议焦点
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三、处理结果
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四、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该规定的理解,目前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便因期满而终止。
仲裁委员会采纳第二种意见。法律规定中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理解为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立法目的是旨在鼓励和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就业稳定。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反而可能会起反作用。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便可能不敢续签,因为只要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能大部分都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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