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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案例 | 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影响吗?
2018-06-07 16:56

基本案情

 

 

某,在某救助站从事内勤工作。2009年11月某6点某在救助站值班时听到狗叫声,便出门查看,不慎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伤,当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开放性颅脑外伤、胸外伤。

 

事故发生后,某所在单位未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8月19日,某本人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10月18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某为工伤,并向某所在单位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为某支付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某所在单位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条例之所以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时限要求较短,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有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有关证据的搜集与分析,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就是为了利用“大数法则”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则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初衷也就没有实现。因此,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事发9个多月仍未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后由李某本人直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条例规定,在此期间治疗工伤医疗费用总计75127元由用人单位负担。

文字整理:Kate

安博咨询 & 肯耐珂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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