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最近太火啦!剧情环环相扣,人物丰富鲜明,正邪对决,势不两立,让观众欲罢不能,拍案叫绝。
陈海,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在“116”大风厂事件发生后,接到蔡成功的举报,深入调查行动,正当他掌握重要线索,紧急前往北京向最高检察院汇报工作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车祸发生的上一秒,他正一边与候亮平打电话,一边疾步行走在人行斑马线上,猝不及防,车祸便发生了。虽然当时正是绿灯行人正常通行状态,但是陈海局长未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通行,对于这一种情况,陈海局长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根据剧情展开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陈海局长是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那么就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如果陈海的责任大于50%,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剧中并没透露车祸事件中陈海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否就没法确定属于工伤了呢?非也,陈海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并不适用上述规定。他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陈海是反贪局局长,他掌握情报后,马上前往机场乘飞机前往北京汇报工作,属于外出从事本单位的工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正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因此,无论这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陈海被撞可认定为工伤。
机关单位和参公单位不同于企业,在许多方面具有其特殊性。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参照世界通行做法,不要求国家机关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2004年施行的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相应条款作了较大修改,第65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但是由于具体办法尚未出台,财政支付系统改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伤待遇、医疗康复难以保障。
为了全面保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2013年7月,长沙市人社局、长沙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79号),近3.17万名像陈海局长一样的公职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据统计,目前共有477名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含老工伤人员)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有189人,真正实现了公务员“同工伤同待遇”,有力保障了公职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获得医疗救助、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