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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带薪年休假,企业有责亦有权
2017-03-10 09:10

案例

 

2016年年底,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对员工本年度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时发现, 有部分员工的年休假还有少量天数没有休完。于是,公司就在工作间隙挤出时间安排这几名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可是, 这几名员工认为公司安排的年休假时间不合适, 不但不服从公司安排, 反而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焦点问题

员工不服从企业安排的带薪年休假的,企业是否还要予以补偿。

解析

  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制度设计是基于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这项休息权的行使需要统筹兼顾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和企业的经营实际。 所以,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 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本案中,员工在本年度内的带薪年休假确实没有休完,企业可以考虑员工个人意愿,经员工提出申请,将本年度未休完的带薪年休假推迟到下一个年度来休。但是员工若既不同意推迟,也不服从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安排,则用人单位对于此项假期的管理是有 “统筹安排” 权利的。 所以,该公司可以根据法律和企业制度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而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 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 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 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