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资料库/安博分享 > 案例分析 > 工伤案例 >

社保专题之工伤案例分析
2016-02-26 15:21
案情
张某,某公司技术人员,2009年2月退休。退休后,经朋友介绍,被一家汽车修理公司聘用,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聘用手续,只是口头约定公司每月给张某2000元工资待遇。2010年5月2日,张某在工作中不幸腿部受伤。由于伤情严重,不仅耽误了工作,而且花了不少住院费。伤愈后,留下后遗症,造成了腿脚行动不便。于是,张某便与公司交涉,要求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然而,公司以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多种理由,不同意其要求。如果退休聘用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他又该如何向公司要求赔偿呢?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案中,张某是退休后聘用人员,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故退休应聘人员发生事故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双方基于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参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可以向雇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此,张某应当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