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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新增加60天产假视同出勤
2016-11-14 09:03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对产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30天产假,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

1 根据《通知》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2
 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
20161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611日至1114日,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不进行追溯处理,20161115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