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4月,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总公司”)在某县设立的分公司因经营困难被撤销。2016年5月,该分公司袁某等员工到总公司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投诉,称工作期间该分公司没有为他们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请求帮助解决。人社行政部门查实后,向总公司发出了整改指令,责令限期为员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并缴费。
总公司认为,分公司已经注销登记,用工主体随之消失,总公司不应当为分公司的违法行为 “埋单”,所以拒不执行整改指令。
2016年6月,人社行政部门对总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分析
本案反映的是有用工违法行为的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对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分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即使被注销登记,总公司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且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根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须提交清算报告,而分公司注销登记需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无须提交清算报告。由此可见,分公司设立和申请注销登记的主体是总公司,而且分公司注销登记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因此可知,分公司注销登记后,其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78条亦有明确规定: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因此,对于分公司的用工违法行为,其注销登记后,应由总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