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淼某建筑公司与邓某清签订了《劳动用工协议》。2022年12月20日,邓某清因事故受伤。2023年4月7日,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2024年3月25日,邓某清向淼某建筑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载明邓某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邓某清就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5月16日,云南省劳动仲裁院裁决:1.确认申请人邓某清与被申请人湖南淼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21日解除;2.被申请人湖南淼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邓某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清受伤地虽在昆明市呈贡区,但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南省。故邓某清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适用《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淼某建筑公司提出无需按八级伤残标准支付邓某清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76515元的理由,一审法院部分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淼某建筑公司邓某清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21日解除;(二)确认湖南淼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邓某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70893.93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邓某清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淼某建筑公司向邓某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3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基数为8023元/月。
综上,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4)湘0112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二、淼某建筑公司向邓某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10785.93元
(2024)湘01民终15024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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